旅游规划通则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张吉林、郑光中、杨锐、邓卫、汪黎明、彭德成、潘 肖澎、周梅。 引 言 为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 提高我国旅游规划工作总体水平, 达到旅游规划的科学 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旅游业可持续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的规范。 本标准的制定,总结了国内并借鉴了国外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在体现 中国旅游规划特色的同时,在技术和方法上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 旅游规划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规划 (包括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 的编制的原则、 程序和 内容以及评审的方式,提出了旅游规划编制人员和评审人员的组成与素质要求。 本标准适
旅游景观规划收费标准 一.区域旅游规划 (一)总体规划 最低收费 40万; 1)规划范围:乡镇级行政区界, 40万; 2)规划范围:县级或跨乡镇级行政区界, 60万; 3)规划范围:地市级或跨县级行政区界: 80万; 4)规划范围:副省级、省级或跨地市级行政区界: 120万; 5)规划范围:跨省级行政区界: 150万; (二)提升规划、总规修编 最低收费 30万; 1) 规划范围:乡镇级行政区界, 30万; 2) 规划范围:县级或跨乡镇级行政区界, 50万; 3) 规划范围:地市级或跨县级行政区界: 70万; 4) 规划范围:副省级、省级或跨地市级行政区界: 100万; 5) 规划范围:跨省级行政区界: 120万; (三)难度系数 根据规划地区偏远程度、面积与人口状况、资源禀赋、时间要求、附加要求 等,上述费用需乘以 1.2~2.0。 (四)工作进度及付款方式 1)首次现场考察(未签协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