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连政规发 [2011]2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 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 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及其 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或者从事经营,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下列行为应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一)以合作、 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 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固定收益的; (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