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吉斯达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斯达公司) 被告: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 2004年1月14日,吉斯达公司因开发建设服饰市场,向四家建筑公司发出了招标书,同年1月26日至28B,四家建筑公司均向吉斯达公司发出了投标书。同期江苏省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接受吉斯达公司的委托,委派了三位专家评委参与对投标的四家建筑公司的标书及文件进行议标。三位专家会同吉斯达公司于1月29日议标,其中一家建筑公司为评标第一名,但吉斯达公司并未当场定标,之后也未在其中确定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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