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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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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吉林政报 /2007 年第 23 期 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十八) 加大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开展多层 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 树立生态 文明理念 , 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 , 调动农民参与农村 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 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 生活和消费方式。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 动 , 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广泛听取农 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 见 , 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 维护 农民的环境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 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2007〕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 :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 , 也是宏 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 , 新开工项目过多 , 特别 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 力 ,

铁建设函【2009】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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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 (铁建设函 [2009]644号)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据合同验工计价。建设单位要加强合同管理,除建 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必须依据合同验工计价。 按规定需要补充、 完善合同的,及时补充、完善,严禁合同外验工计价。 二、严格施工验工计价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据审批后的施 工组织设计申请年度投资计划, 验工计价必须严格执行 《铁路建设工 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 2006〕211号),工程数量、质量必须经 监理工程师签认, 验工后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严禁虚假验工 计价,严禁超拨工程款。 三、加强征地拆迁计价管理。征地拆迁款由建设单位拨付的项 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 (建设单位、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 设计、监理单位)已确认的征地 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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