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 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 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 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 (以下统称旅馆 ),均应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 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馆业经营者、 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 协助公 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 经营旅馆应当具备如下安全条件 : 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一次性书面告知(当场) 补充资料 申请 是否通过 受理(即办) 准予许可决定( 7个工作日) 归结存档 是否通过 审查 不 予 许 可 是 送达 否 是 否 申请材料: 1. 开办旅馆业或变更旅馆业经营地点、场 所的申请书; 2. 填写《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一式二份; 3. 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 材料; 4.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 房屋建筑结构及房间平面图、方位图 (一层一页); 6. 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 材料; 7.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 件及《旅馆从业人员登记表》 ; 8. 安装安全监控设施的平面图或施工合 同(星级、 50张床位以上旅馆和提供住宿 服务的洗浴场所必须提供) ; 9.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指:市局治安和出入境管 理支队、各区县市公安机关治安大 队 有依法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