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11.24
闽建筑[20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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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调整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筑 [2012]36 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建委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118 号令),建筑业的价格 调节基金按营业额的 0.1%~ 0.5%征收,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由市、县(区)人 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经研究,现就建筑安装工 程造价中的价格调节基金计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在《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中计取,作为不 可竞争费用。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中的其他费用等税前造价。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合同价应当按规定的 标准计取价格调节基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 年 11月 12日

洛铜高铁用铜镍硅合金材料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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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4月20日,又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速铁路用铜镍硅合金材料在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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