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 2007】206 号)和《关 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 2009】10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 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 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 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 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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