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 (建科 [2005]199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及有关建设部门、科技厅(委),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 设局)及有关建设部门、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科技局: 发展绿色建筑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我国绿色 建筑建设的指导,促进绿色建筑及相关技术健康发展,建设部与科技部联合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技术导 则》,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组织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要认真开展技术培训和试点示范,积极推进本地绿色建筑的发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与监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产品生产企 业,要遵照《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内容,调整和完善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树立绿色建筑意识, 强化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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