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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05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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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试点工程组织申报、 检查监督和 验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 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新建、扩建和 改建项目实施绿色建筑建设标准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 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 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 筑。 第四条 天津市建委负责绿色建筑试点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制 定、项目监督检查、 竣工验收以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 织管理工作。 各区、县及各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试点 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试点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 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

内蒙古自治区申报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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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11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行为,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 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 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和“绿 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 1年,“绿 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 3 年。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 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旗、县 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 标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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