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试点工程组织申报、 检查监督和 验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 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新建、扩建和 改建项目实施绿色建筑建设标准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 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 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 筑。 第四条 天津市建委负责绿色建筑试点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制 定、项目监督检查、 竣工验收以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 织管理工作。 各区、县及各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试点 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试点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 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
v1.0 可编辑可修改 11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行为,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 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 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和“绿 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 1年,“绿 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 3 年。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 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旗、县 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 标识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