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 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大建委发 [2010] 173 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关于颁发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 >的通知》 (辽住建发 [2010] 12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 (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建筑与装饰修 缮工程、暖通与锅炉设备维修工程、电气与电梯维修工程、市政维修工程。 二、凡使用国有投资的修缮与维修工程项目、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项目,均应 执行本定额。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 由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等,物业小区维修使用的物业费等。 三、本定额适用于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