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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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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2 年 3 月 2 日浏览次数: 62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 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有设施设备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 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整治,达到规定的条件后 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制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齐全,达到一 定规模的城市居住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 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 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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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 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5-03 查看次数: 549 次 各市、县(市)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3 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 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能。 国家实行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以行政 法规的形式赋予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 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 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审查审批,报住房 城乡建设厅备案(所属县、县级市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审查审批制度。 本《办法》将燃气专项规划和依据燃气专项规划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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