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 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我省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以及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 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施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和为养护 工程提供沥青混合料的生产单位,必须取得本《细则》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应遵 守本《细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养护工 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 年 9 月 28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3 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4年 1月 9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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