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1.02.20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 2001.04.01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 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
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CJ16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 1986--06--21 实施日期: 1987 —01--0l 1 引言 1.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特颁布本《标准》 。 1.2 本《标准》 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 县镇可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1.3 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 所等的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 2 建筑景观 2.1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2.2 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 阳台上不得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