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临空防护栏杆质量通病 1. 防护栏杆(板)设计的安全高度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相应建 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高度为面层以上的净空高度, 初装 饰房必须扣除相应面层的厚度。 安全高度起量位置应从可踏面起算。 注:当栏杆 (板)下部为实心体且高度小于 450 ㎜,栏杆内侧实心体水平面宽度大于 65 ㎜ 时,其实心体水平面应视为可踏面。 2. 采用玻璃做防护的,应执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建筑装饰装修工 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本要点规定,以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 定》(发改运行【2003】2116 号)的要求。采用金属材料做防护的, 应符合《钢 结构设计规范》、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及《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等现行规范、规程和本要点的规定。 3. 居住建筑和有儿童活动的场所,防护栏杆(板)必须采取防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