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2008 中: 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除执行 GB 18485 等国家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单台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200 吨 /天; b) 焚烧炉应能连续运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c) 烟气净化系统脱酸工艺宜采用干法 /半干法工艺;除尘系统宜采用活性炭喷射加布袋除尘 器的组合工艺; d) 自动控制系统应能使焚烧系统和烟气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连锁控制, 使 烟气中污染物排放 浓度符合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e) 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 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应小于 300 米。 二、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中: 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5.1
一、在《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2008 中: 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除执行 GB 18485 等国家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单台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200 吨 /天; b) 焚烧炉应能连续运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c) 烟气净化系统脱酸工艺宜采用干法 /半干法工艺;除尘系统宜采用活性炭喷射加布袋除尘 器的组合工艺; d) 自动控制系统应能使焚烧系统和烟气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连锁控制, 使 烟气中污染物排放 浓度符合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e) 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 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应小于 300 米。 二、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中: 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