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灵石国泰红岩煤业有限公司 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变更 7 号煤集中运输巷施工组织设计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国泰红岩项目部 二○一 年 月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工程名称:山西灵石国泰红岩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 45万吨 /年项目 致: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灵石工程红岩项目部 (监理单位) 我单位 根据施工合同已完成山西灵石国泰红岩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 45 万吨 /年项目施 工组织设计 的编制,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请予以审查。 附件:山西灵石国泰红岩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 7号煤集中运输巷施 工 组 织设 计 承包单位(章): 项 目 经 理: 日 期: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 期: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会审意见 会审签字 部门 编制人 生产技术科 防治水科 安全科 调度室 机电科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确实履行“按图施工” 、“如期交屋”提高施工水准及确保公司信誉, 第二条 □ 工程查验 第三条 (一 ) 第四条 各种工程的配筋查验工地人员应于灌注混凝土前两天填表向建筑主管机关报 备,并接受监造建筑师的查验 (或由设计科派员查验 )。其工程用途若属供公众使用者并应按 建筑主管机关派员查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依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 第五条 自领取建筑执照或杂项执照之日起,应于三个月内开工,并应于开工前会同承 造人及监造人将开工日期连同姓名或名称、住址及证书字号申请该主管建筑机关 (工务局或 建设局 )备查,因故不能于前项期限内开工时,应叙明原因、申请展期。但展期不得超过三 个月,逾期执照作废。 (依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第六条 呈报查验时,应注意该执照是否已逾开工或竣工期限,如已逾期应按依规定办 妥展期后再行呈报。 (依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展期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