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园绿竣— 7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管 理 养 护 书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监制 深圳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制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经双方 协商同意,对 (工程全称)签定园 林绿化管理养护书。 承包人在管理养护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 担本工程管理养护责任。 管理养护范围包括承包人在施工范围内承建的绿化工程, 以及双方 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有关管理养护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1)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城市园林中的绿化种植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 位应当根据植物生长特点负责养护三个月至六个月。在养护期内,种植的植物未成活的,施 工单位应当负责补种或者赔偿。本工程的管理养护期限为 ; (2)在工程管理养护期内, 承包人必须按照 《深圳市农业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