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HX-GS-32 版次: B 一.动火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等工具进行的作业; 3.烧、烤、煨管线、锤击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工具、电器等; 5.机动(电动)车辆进入发包人有防火要求的生产区和罐区。 二.动火审批要求 1.施工现场的需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2.动火许可证必须提前申请,一级动火应在五天前提出,二级动火应在二 天前提出,三级动火应在一天前提出。 3.动火部位、监护人及灭火器必须到位,必须有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 4.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一级动火由单位主管防火负责人填写,向上级 主管及所在地消防部门审查; 二级动火由负责人填写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三 级动火由班组填写, 报项目管理部施工负责人审批。 具体的手续,也可以参照动 火施工所在地或发包人的要求执行。 5.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用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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