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5-8-24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数: 50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的客 观、公正、正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途径)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有争议的,有关当有: 事人可以向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有异 议的,可以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专家委员会由(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条(申请纠纷处理的当事人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当事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可以申请复核或者鉴定; (一)房屋建筑面积预测和实测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 (二)尚未申请房地产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