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2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 (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 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 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及时发现和消除 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 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 矿长助理等。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其余副矿级领 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15 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 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 确保每班至少有一 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 8:00、中班 16:0
黔越矿业有限公司高家岩煤矿 矿领导跟班作业制度 2017年 1月 1 第一节 矿领导跟班作业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环节管理, 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管理 水平,根据国发〔 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3 号,管理人员下井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充分发 挥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 提高安全管理质量, 有效制 止“三违”行为,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 观念。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规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 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一、带班原则 根据我矿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和矿井规划, 带班的范围为我矿的 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总工程师。煤矿作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 升井。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