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2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 (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 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 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及时发现和消除 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 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 矿长助理等。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其余副矿级领 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15 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 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 确保每班至少有一 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 8:00、中班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