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2014 1总则(适用抗震设防烈度 6度至 9 度) 1.0.4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 6 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 进行抗震设计。 建筑设计:抗震设防烈度: 6度。 3.1.2 建筑机电工程重要机房不应设置在抗震性能薄弱的部位, 重要机房指:消防水泵房、生活水泵房、锅炉房、制冷机房、热 交换站、配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通信机房、消防控制室、安 防监控窒等。 3.1.6 重力不大于 1.8KN=1.8*102=183.6公斤,吊杆计算长度不大 于 300mm。 需进行抗震设防的大于 1.8kN的设备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 1.8kN的设备; 2 DN65以上的生活给水、消防管道系统; 3 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 0.38m2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 0.7m 的风管系统; 4 对于内径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