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008年版)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 规定。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GB 50223的要求。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 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 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建筑应
1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 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 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 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 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7、8 和 9 度地区一般的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 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 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 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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