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自 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为 5年。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 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 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中 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 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 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 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 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 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 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