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发表日期: 2011-11-23 未依法缴存维修资金 最低罚款 1 万元。 未依法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 1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 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2000 元 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 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物业项目所在地县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物业 管理资质。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 业主与物业的矛盾、 业主委员会与物 业的矛盾, 住在小区里的人们在家门口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矛盾。 如 何避免矛盾?如何化解矛盾?昨
1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及 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 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 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 施、设备和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 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 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和管理,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 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 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 行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