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 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不 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个班至 12个班。 中型: 6个班至 9个班。 小型: 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人,托儿大班 21~25人。 2.幼儿园:小班 20~25人,中班 26~30人,大班 31~35人。 第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