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细则装饰、装修工程监理细则 一、通则 1、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的施工监理及验收。并应执行《建筑装修质量 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及各地方的规定。 2、本细则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并参照有关装饰、装修施工工艺编写。 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3.1 已对主体结构尺寸、柱子、墙面的垂直度、轴线、预埋件及预留孔、槽等进行检查,不 符合设计要求的应进行处理; 3.2 装饰、装修工程范围内临时供电线路及供水管线已敷设完成; 3.3 管道、设备等安装与调试应在建筑装修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施工前完 成; 3.4 主体结构经验收合格并清理干净; 3.5 地铁车站内整体道床施工完毕; 3.6 地铁主体结构和道床已贯通测量,与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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