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 区)房屋拆迁的 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 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 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 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 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 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 江苏省 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 补偿、安臵;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 偿安臵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 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