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 1.0.2 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 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 应抽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1.0.3 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 1.0.4 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 保管和施工过程中, 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 1.0.5 条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 1.0.6 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 1.0.7 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 他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章 吊顶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龙骨安装 第四节 石膏板安装 第五节 其它罩面板安装 第六节 工程验收 第六章 隔断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材料质量要求 第三节 龙骨安装 第四节 罩面板安装 第五节 石膏板安装 第六节 工程验收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防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 ,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 第1.0.2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 ,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 质量发生怀疑时 ,应抽样检查 ,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 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 ,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 ,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 ,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