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实施时间】 2001-01-09 【发布单位】建设 (2001)9 号文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建筑装饰设计技术要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依据。 (三)建筑装饰设计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档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 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 的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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