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 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 1.0.2条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1.0.3条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 1.0.4条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 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 1.0.5条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 1.0.6条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 1.0.7条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 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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