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 1.0.2 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 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 应抽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1.0.3 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 1.0.4 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 保管和施工过程中, 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 1.0.5 条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 1.0.6 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 1.0.7 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 他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导读:本文是关于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希望能帮助到您! 发包方 (甲方 ): 承包方 (乙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 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以预算所列单项为准,增加项甲乙双方在 施工工程中商定。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1.7、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 第 2条甲方工作 2.1、开工前 2 天,甲方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 工的障碍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 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 批件等手续。 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联系方式负责合同履行。对 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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