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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9
营改增后建筑业预收账款、工程结算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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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后,对于建筑企业如何进行财税处理的观点层出不群。对于预收账款的处理有二种情况:一种是收到的全款贷记预收账款,再在工程结算环节再进行价税分离;另一种是对收到的款项进行价税分离,将不含税价款贷记预收账款,将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增值税。那么,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到底应该怎么核算?价税分离到底应该在哪个环节处理比较合理?

建筑业营改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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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案例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 5月 1 日承接 A工程项目,5 月 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222万元,该 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 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 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 50万元。对 A工程项目 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 5月需 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 额 该公司 5月销项税额为 222/(1+11%)× 11%=22万元 该公司 5月进项税额为 50×17%=8.5万元 该公司 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22-8.5=13.5 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日以清 包工方式承接 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5月 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 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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