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 维修保养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0 年 05 月 30 日 鲁价费发 [2000]148 号 各市、地物价局、公安局 ,济南铁路公安局 ,滨海、齐都、银山公安局 : 为开展我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 ,规范维修保养收费 ,保障建筑消防 设施正常运行 , 对《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试行 )》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一、《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适用于经我省公安消防主管 部门批准从业的单位为客户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收费 , 该收费为经 营性收费。 二、从业单位为客户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 ,不得强行服务 ,强行 收费。 三、从业单位应按规定将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 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及社会的监 督。具体收费标准应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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