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4月2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5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七年四月五日(200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07年 4月 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 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和检测,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 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 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报警、防火分隔、 防烟排烟、安全疏散、灭火救援等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 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市建设、规划、房地资源、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 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建筑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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