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baidu.com 注册建造师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 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 个 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 跨地区参加 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 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 教育不少于 120学时,其中必修课 60学时,选修课 60学时。注册两个 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 60 学时的继续教 育,其中必修课 30学时,选修课 30学时。 第二十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 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 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 6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