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焦作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焦政办 [2007]11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 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 风险,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举借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 务。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政府或财政直接借款或转贷的 一类项目债务;二是政府或财政出具承诺、担保的二类项目 债务。 第三条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 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面负责、归口管理本级和下级政 府债务管理工作。并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局等有关部 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 2 作原则,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 务收入和支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