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7号《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 10月 22 日 字体: 大 中 小 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 , 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的行 为 ,有效利用政府债务 , 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 ,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或者合法提供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 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 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 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四条 政府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
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 加强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 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 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 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具有政府采购 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竞争性谈判采 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 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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