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时项目经理有关内容的界定及注意事 项 2008-6-1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注册中心和市招标办会议纪要精神,关于已取得 二级建造师 执业资格证书 (暂未注册)并持有二级 (含)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或者已申报一级和二级建造 师临时执业证书并在建设部网上或 《北京建设》 网上公告合格的人员, 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 项目经理参加投标的过渡期已至。 为使过渡期满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建造师执业资格 制度得以规范平稳实施, 市招标办对原 《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 度时项目经理有关内容的界定及注意事项》 (2008 年 4 月 10 日版)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 的《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时项目经理有关内容的界定及注意 事项》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