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 [2007]202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 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市 [2007]86 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 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 [2007]86 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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