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中规定如下: 6 消防车道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 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160.0m。当建筑 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 150.0m 或总长度大于 220.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 24.0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 消防车道。 6.0.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 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0m。 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 全疏散的设施。 6.0.5 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 的展 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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