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学习参考 焊工“十不准”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 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 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 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 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 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 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