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 10月 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11 月 3 日公布 自 1997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确保建 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 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 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 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 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副标 题: 届: 10 次: 11 正 文: (2000年4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 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 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规范建筑市场行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 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 是指建设工程项目 立项后,参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