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 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工业系统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 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财政 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 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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