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 部第 60号令)的原则,及有关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建筑幕墙行业发展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设计 活动的单位资质等级的划分和认定。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玻璃幕墙、 金属幕墙、 石材幕墙、 组合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 建筑幕墙工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分级标准 2.1甲级 2.1.1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 幕 墙设计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 2.1.2人员要求: ①本单位专业设计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幕墙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幕墙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标 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1200 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 6000 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 体)不少于 6 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4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