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 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 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 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 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 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 +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 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 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 (一
1 广州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二○○六)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 /T50353-2005)于 2005年 7月 1日起实行。为使新的建筑面积计算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 学地核算建筑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 1.1、单层建筑物层高 2.2 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 算全部建筑面积;高度 2.2 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 2.1 米及以上部分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 1.2 至 2.1 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 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不足 2.2 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 2.1 米及以 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净高 1.2 至 2.1 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 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