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 140-90 (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三章 灭火器的选择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三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四 不相容的灭火剂 附录五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附录六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七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火灾的种类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的种类 :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融化固体物质火灾。 类火灾:气体火灾。 类火灾:金属火灾。 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类火灾:烹饪火灾。 危险等级 一、工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等级: 1.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 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2.中度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 扑救较难的场所。 3.轻度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 扑救较易的场所。 二、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等级: 1. 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 起火后蔓延迅速, 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群死群伤 的场所。 2.中度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 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