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锦州铁路分局锦州车站商业服务公司 (以下简称商服公司) ,所在地址锦州火 车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 陈兆民,经理。被告:锦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以下简称市环卫处) , 所在地址锦州市南京路四段12号。法定代表人:王政海,处长。第三人:锦州市凌河区环 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 ,所在地址锦州市凌河区安乐里40号楼。法定代表人: 桑永占,处长。1995年1月11日,原告向第三人交纳2,400元垃圾排放费,领取 了垃圾排放证。该证标明垃圾排放地点为驻锦413部队南墙,期限一年。1月18日,锦 铁分局锦州车站向被告交纳2,800元垃圾排放费,领取了垃圾排放证,排放地点为锦州 南山排放场。1995年4月10日,原告司机刘 ×× 驾驶辽G00179号13 0型汽车,按第三人指定的地点排放垃圾时,被被告强行制止,并让司机将车开到市环卫处 院内予以扣留,原告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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