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 (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 1992 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 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 林 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 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 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 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 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 虫、杂 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名 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
1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6号)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于200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8日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 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 等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