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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局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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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前言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 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 1976年 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 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 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 震动参数的第 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 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 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 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 1条。 3. 强制性条文 15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 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 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 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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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局部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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